事实劳动关系终止如何认定
1、第一次判决明确补缴社保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故应认定第一次判决书生效之日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2、第一次法院判决确定的医疗期满后劳动者未参加劳动,双方因互不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故医疗期满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3、第一次仲裁裁决之日之后双方互不履行劳动关系的相应权利义务,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终止。
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实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各项劳动保障待遇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是指具有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使用一名以上职工并向职工支付工资的单位;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依法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公民。事实劳动关系从本质上来看就是劳动关系,且从法律渊源来看,就是劳动关系的最初形态。故从法律上承认事实劳动关系是符合法律的价值取向和社会调整功能的,法律对事实劳动关系的重新审视和认定,应该是回归到了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既然事实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且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劳动关系,那么事实劳动关系就具有契约型和人身从属性的双重特征。
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