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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款行为的性质 以房抵债的性质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5-13

  以房抵款行为的性质:房抵债协议自发产生于民间借贷需求高,金融与信贷体系不完善,传统的典型担保方式手续复杂、成本高的背景之下,虽然是当事人出于意思自治签订的协议,但是却往往因为无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而被判定为无效。

以房抵款行为的性质 以房抵债的性质

  规避风险方式

  1、双方应明确用以抵付价款的具体房屋

  如具体的楼号、房号、面积等内容,最好附图。

  2、实际价款与用以抵付房屋价款差额的处理

  如在明确差额须由何方承担的情况下,进一步结合实际交易情况,约定价款或房款差额处理。

       3、关于抵款房屋买卖的签署主体及过户期限

  若建筑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另行寻找购房者,因建筑商(或其他合同主体)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故其无法直接与实际购房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4、抵款过程中的发票开具问题

  在上述实际购房者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交易模式下,开发商应开具以实际购房者为名义的销售发票,建筑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则应向开发商开具工程款发票,同时上述二类发票金额应相等。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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