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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私募基金的标准 私募基金设立的基本要求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5-05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3、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设立私募基金的标准 私募基金设立的基本要求

  成立私募基金的标准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法律依据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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